Page 52 - 循人中学行政手册Tsun Jin High School Administative Manua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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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获贷者签订合约时,如未足龄者得由其亲属代签,同时须与
二位担 保人共同签约,担保人必须是本委员会认为殷实可
靠者。
(三)作为获贷者之担保人,须与本委员会签订合约,确保申请人日
后清还全数贷学金额。倘担保人在获贷者尚未清还贷款之前去
世,或经济环境变迁时,获贷者或其家长或监护人须立即通知
本委员会,并另觅适当担保人取代。
(四)获贷者十八岁之前,由其监护人与担保人共同签约。当获贷
者年届十八岁或以上时须与二位担保人签新约。
(五)本委员会主席与在任委员不得作为担保人。
十五、领取贷学金:(一)本校在籍高中学生之贷款直接由校方转入其学杂费账户。
(二)贷学金须由获贷者签收或书面授权其家长或监护人签收。
(三)获贷者须於每年开学前,将上一年之学业及操行成绩自动送交
本委员会审核。若成绩欠佳或行为失检,本委员会有权终止其
贷学金。
(四)获贷者须将每学期之入学注册证件影印本寄交本委员会。
(五)获贷者倘中途家境好转,或获得其他足以维持其学业之奖助
学金时 ,须停止领取本委员会之贷学金。
十六、偿还贷款 :(一) 本贷学金不计利息,惟获贷者不论毕业与否,於离校后六个
月,必须依约按月开始摊还其年贷额最少十二份之一,多还
益善,迄全数还清为止。倘违约,其担保人须依约清还之。
(二)离校后尚未就业者,必须来函通知,本委员会可宽延还款
期,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,否则须由担保人依约付还之。
(三)凡违约不清还贷款者,本委员会得采取一切可行之合法方式,
包括登 报或采取法律行动,向贷款者或其担保人追回所贷出之
款项。
十七、 本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是最后之决定,申请人不得提出异议。
十八、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,本委员会有权增删之,唯须获得董事会之批准。
(2005 年 11 月 8 日第八次全董会通过)
(2011 年 3 月 25 日第四次全董会通过)
A25 出版循人中学教育丛书章则 Peraturan Penerbit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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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义捐助循人中学贷学基金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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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 著作出版后,第一次印刷应赠送 1%册于版权方,第二次印刷起
赠送1%册于版权方。出版方推广用之赠书,出版方不需支付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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